我把自己转让了 - 分卷阅读9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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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果应由化建厂承担,与我方无关。综上,请二审法院支持我方的诉讼请求,依法改判。我方补充意见完毕,有新的观点到下一轮辩论再补充。”

    审判长道:“下面由被上诉人发表辩论意见。”

    谢文目光迸射出锐利的光,仿佛能让所有虚伪谎言无所遁形,他的声音特别浑厚,有如钟声敲响般荡气回肠,一开口的气势就把全场震住了:“针对上诉人的诉请,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。第一,本案是基于租赁合同约定的保险金缴付义务而提起的诉讼,是由合同引起的纠纷,并非劳动争议纠纷。若将案由定为劳动争议纠纷,那应当由50名职工个人作为诉讼主体分别起诉,然后法院根据起诉事实合并审理。因此,一审法院将案由定为企业租赁合同纠纷,并无不当,上诉人的主张并无依据。

    第二,化建厂收到上诉人书面通知的时间,并不等同于上诉人停发50名职工保险金的时间,更不等同于这50名职工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的时间。化建厂知道上诉人停发后,曾多次与上诉人协商,协商未果,出于社会效果考虑,化建厂并未告知这50名职工停发保险金的相关事宜,但已口头警告、训诫,要求其到岗工作,化建厂并非如上诉人所说对职工没有处置,化建厂也曾做过努力。上诉人发书面通知时,并未停发保险金,我方在一审时也提交了职工的证人证言以及工资单予以佐证,具体上诉人何时停发保险金,化建厂并不清楚,50名职工也是及至2014年起诉前不久,才知保险金被停发,因此本案的诉讼时效,应从2014年1月,即50名职工知情起算,而本案是2014年4月提起的诉讼,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,应是合法有效的诉讼。

    第三,涉案租赁合同是在当事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下签订,合同内容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,合同应依法认定合法有效。根据合同约定,上诉人作为租赁合同的主体,必须承担220名职工工作期间的保险费用,上诉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该项义务,上诉人以50名职工不在岗为由,拒不履行缴付义务,并无合同依据。综上,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,适用法律正确,请二审驳回上诉人上诉,维持一审判决。”

    来了来了,就知道谢文会揪着劳动争议这个错误的观点不放,时陌的心就像乘在一架在空中飞行的飞机上,一会儿失重,一会儿颠簸不停,安分不下来,但一听谢文说完所有观点,心里的飞机顿时像碰上了稳定的气流,平平稳稳地在自由自在的空中翱翔。

    谢文没有针对谢锦程的“政府并非诉讼主体”的观点提出答辩意见,仅仅针对其他次要观点答辩。如果政府并非适格的诉讼主体,那么整个案件都不存在,被上诉人理所当然败诉,上诉人被执行款向也将会全部回款,谢文竟然没对此发表意见,究竟是他疏漏,还是他有意避开这个敏.感观点?

    其实谢文不是漏了这个观点,而是他已针对劳动争议这个矛盾阐明了关于诉讼主体的异议,如果他自己还针对谢锦程提出的诉讼主体观点提出异议,那就会落入谢锦程的套,被谢锦程逮着错处更深层次地打击——你说别人的诉讼主体不对,那你自己呢?你连诉讼主体的资格都没有,还好意思说别人。

    审判长继续发问:“各方当事人是否还有新的意见?”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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