认定合同无效。第三,根据一审提交的分公司营业执照内容来看,分公司的经营范围是联系总公司,对外不能办理业务,分公司公章依法不具备签订合同的效力。第四,涉案借款合同约定当事双方的借款利息为2%,但在实际履行中却是4%,且从一审查明的事实和债权人在一审中提交的证据来看,本案第一笔借款合同签订日期是2014年8月23日,第二笔借款合同签订日期是2014年11月2日,但陈宇分别在2014年7月13日、2014年10月4日先后往本案债权人账户上打入3000万和2000万的款项,并注明是‘还部分欠款’,在此之前,陈宇与本案债权人没有任何的借贷关系,由此可见,本案的借款合同是在陈宇与本案债权人发生借贷关系后才补签的,是陈宇还不了款,与债权人恶意串通,将还款责任转嫁到我方,损害我方利益的非善意行为。”
谢锦程的呼吸骤然一窒,时陌最后的观点就像一枪打在心脏上,太过一针见血,太过赤.裸.裸,这是一审律师并未提出的观点,若是先以个人名义借款还款,再以公司名义签订合同,那么就有可能存在合同双方恶意串通,损害公司利益的非法行为,这种行为完全不受法律保护。所有的证据都指向借贷在前,签订合同在后,谢锦程就是巧言善辩,也没足够的证据推翻现有的证据!而且,陈宇偏向上诉人一方,对于自己借款的事实都予以认可,要是陈宇也认可合同是事后补签,那麻烦就大了。这个案件其实三方都有责任,谁的责任小,谁更能获胜,但现在的局势,明显就是二对一,要怎么突出重围,就是对谢锦程能力的重大考验。
谢锦程闭了闭眼,时陌啊时陌,他真是将自己逼入了绝境。他深吸口气,再睁开时眼里已无彷徨,多年积累的经验让他面对任何不利的情况,都能避其锋芒,取其软肋:“第一,借款合同只约定将钱款转入陈宇指定账户,但基于陈宇是分公司的负责人,其签订合同的行为构成了表见代理,因此我方理所应当认为该账户是分公司的财务账户。第二,本案的借款合同和我方收条上,都加盖了分公司的公章,该公章虽然后来证实已在借款前登报作废,但经过我方的调查取证,证明公章作废后分公司还将其用于其他交易,可见作废公章还具有法律效力,借款合同应当认定有效。第三,陈宇从一审到二审,都认可本案是个人借款,那么从某方面说,陈宇都认可上诉人的意见,对上诉人主张的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,如果本案真有串通行为存在,应当是上诉人与陈宇串通,以为了恶意逃避还款责任。”
时陌忍不住腹诽,谢锦程这避重就轻的瞎扯功夫也是没谁了,时陌也毫不逊色,等何律师发表完“同意上诉人的意见”的观点后,他立刻趁胜追击:“第一,单位的银行账户应是以单位的名称开户,但本案中,指定打入款项的账户却是个人账户,债权人作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,如果认为是借款给公司,理应对此提出异议,但债权人并未提出,由此可见,债权人也默认本案的债务人是陈宇而非公司。第二,债权人既然以作废公章来抗辩,那么请问债权人,你方在签订合同时,是否知道该公章已被作废,但又还用于其他业务往来?如果知情,那么我方有理由怀疑债权人借款是明知该公章有问题,还损害第三人利益的非善意行为。如果不知情,那么债权人理应对其审慎不当的行为负责。”言下之意,就是你明知转款账户、公章都有问题,却没提出异议,难道你不用负责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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